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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2006-02-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2021年05月18日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该实际控制人同时为甲公司核心高管,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为有限合伙人。20X1 年 4 月,持股平台合伙人以 5 元/股的价格认购甲公司向该平台增发的股份,股份设有 3 年限售期。协议约定,自授予日起,持股平台合伙人为公司服务满 3 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有限合伙人于限售期内离职的,应当以 6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普通合伙人须在股权激励计划 3 年限售期内将受让股份以 6 元/股的价格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分析: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 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务中,判断普通合伙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2予其他激励对象;(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份支付》第 181 页至第 182 页相关内容。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日的确定
2021年05月18日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X1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确定了授予价格,但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20X1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并将经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虽于 20X1 年 10 月15 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但该日并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不满足授予日定义中“获得批准”的要求,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20X1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该日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该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应为 20X1年 12 月 1 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份支付》第 181 页至第 184 页相关内容。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1年05月18日
  【例】甲公司于 20X1 年 7 月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元/股,锁定期为 3 年。激励对象如果自授予日起为公司服务满 3 年,且公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可申请一次性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形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按照授予价格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解锁限制性股票;若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甲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5 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情形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无须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按授予价格 5 元/股购买公司增发的限制性股票,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认股款,放弃取得相应股票。
  分析:对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甲公司为获取激励对象的服务而以其自身股票为对价进行结算,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甲公司应当在授予日确定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其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2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 号》第五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份支付》第 183 页至第 189 页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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