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财会法规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执业问题解答(2023年第二期)

2023-12-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评协专〔2023〕2号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处理2021年1月份及后续账务时,都必须按照新租赁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即对于租赁,除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经营性租赁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的影响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观点,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
  本解答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职业判断审慎参考,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2023-12-25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