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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02-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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