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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总第7期)

2012-08-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根据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 ,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时间有关存货市场价格的走势等进行判断,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者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趋势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则上可以考虑根据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格信息,且该价格信息与资产负债表日价格相关的,可以日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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