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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总第3期)

2009-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会计部函〔2009〕116号
  问题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的常见情况有哪些?
  解答:
  实务中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的常见情况有如下三种:
  (1)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空壳”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2)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壳公司”中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另外增发股票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股权),非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问题2: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应如何编制与披露其个别报表?
  解答:
  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披露的前期比较报表,应为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问题3: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根据财会便[2009]14号函,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4: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掉期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如果不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条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解答: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核算。金融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通常应根据具有较高声望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估值确定,估值方法应在不同会计期间内保持一致,并予以充分披露。在持有期间内,公司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时,应将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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