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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5-10-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2
财库〔2015〕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 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务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国库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按是否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区分,属于实行国库现金管理的,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转入"国库存款"科目。
  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采用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应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部分,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借出款项的部分,转入"借出款项"科目;其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原"与下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下级往来"科目。对原"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后仍有余额的,将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其他流动资产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将原"在途款"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款"科目;对原"预拨经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预拨经费"科目,将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主权外债相关债权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权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出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将原"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同时,应按照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资产基金"科目下的"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5.待发国债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待发国债"科目余额转入"待发国债"科目。
  (二)负债类。
  1.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部分,转入"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将属于应付代管资金的部分,转入"应付代管资金"科目;其他的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与上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上级往来"科目。
  2.主权外债相关债务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务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还应按照转入"借入款项"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借入款项"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省级以下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同时,应按照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借方。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三)净资产类。
  1.各项结余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基金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将原"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3.预算周转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周转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债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2)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股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股权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借记"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
  (二)负债类。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2.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3.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借入款项"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
  4.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5.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6.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负债"科目,贷记"其他负债"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6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通过原"暂付款"、"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国债转贷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过原"暂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 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毕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在清理期内,相应资金收支通过"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附表: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2015年10月23日    国库司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制度》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修订《制度》为什么意义重大。
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财政管理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修订《制度》是在政府会计管理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财政财务信息质量,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被写入三中全会决定,新《预算法》明确要求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以及新《预算法》,国务院于2014年底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其中,修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2015年需要落实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新制度按计划如期出台,为下一步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保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近几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不断推出新举措,比如,完善政府预算体系、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通过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全面、完整、准确地通过会计记录予以反映,满足财政管理需要和社会各界对财政信息公开的需求。新制度注重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充分体现了改革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是有利于提升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1997年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对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进,原制度与当前改革任务存在一定不适应性。虽然财政部在此期间先后制定发布一系列补充规定,但有关规定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不利于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的提升。新制度着眼于财政改革发展方向,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系统完整设计制度框架,不仅解决了原制度存在的"碎片化"问题,而且体现了科学理财、依法理财的理念,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四是有利于完善政府会计体系。我国政府会计体系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构成。近年来,财政部已先后修订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通过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全面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尝试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相融合。新制度改进了会计核算方法,既核算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也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与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方法保持了一致,标志着政府会计体系得到健全完善。
问:请介绍修订《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在修订《制度》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财政改革发展方向。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是财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承担着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参与预算管理的重要职能。财政总会计制度修订要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充分体现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要求。
二是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既要满足财政改革发展要求,也要保留原制度中为广大总预算会计人员所熟悉,并与改革新要求不冲突的内容,保持会计制度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坚持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级次财政的业务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一级会计科目由国家统一规定,有关明细科目设置要兼顾地区差异,提出总体的原则要求,不统一规定明细科目名称,由各地灵活设置,方便财政总会计人员实务操作。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七个方面变化:一是重新定位总会计核算目标,不仅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二是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做法,广泛采用"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三是完善资产核算内容,增设用于核算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股权等资产的会计科目,如借出款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股权投资等;四是完善负债核算内容,增设用于核算反映不同类型政府财政负债的会计科目,如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政策性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五是完善净资产核算内容,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反映因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动对净资产的产生的影响。同时,修改部分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名称;六是完善财政收支核算内容,对部分收支类科目名称和核算内容作了调整;七是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和报表格式,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问:新《制度》对国库现金管理业务会计核算有哪些规定?
答:新《制度》增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反映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款项。增设此科目,可以将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与日常国库存款分开核算,有利于清晰反映财政存款结构,并为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提供核算基础。
问:新《制度》对财政对外借款业务会计核算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原《制度》规定,财政对外借款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与日常往来资金未作区分,不利于清晰反映财政对外借款情况。为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取消"暂付款"科目,增设"借出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中"借出款项"科目,专门用于核算财政对外借款业务,其他日常往来结算业务形成的债权则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反映。通过科目的增减变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明晰。
问:针对新《预算法》赋予省级政府发债权,新《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等业务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制度》增设了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转贷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一是增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用于分别核算反映政府财政采用发行短期和长期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二是增设"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分别核算反映地方政府债券转贷业务形成的相关资产负债事项。另外,新《制度》规定了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会计处理,置换存量债务本金要记入债务还本支出。
问:新《制度》对政府股权投资业务会计核算有哪些规定?
答:政府股权投资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资产,具体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为规范此类股权投资的核算,新制度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此类资产的变动情况,增设"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科目,分别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种股权投资,以及因持有股权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问:新《制度》在会计报表体系设计方面有什么特点?
答:新《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7张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将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进行分类反映,一方面与即将发布的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反映资产负债结构。收入支出表按照不同类型资金分别列示收支余情况,既能反映全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也能反映某种类型资金的收支余情况,反映的信息更加全面丰富。同时,新制度还要求编制报表附注,详细说明报表列示的重要事项以及或有事项,便于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
问:财政部对于贯彻实施新《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距新《制度》正式实施只有2个多月时间,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制度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扎实做好学习培训工作。财政部已组织了1次对全国财政系统的视频培训,计划11月初再组织两次集中培训。省级财政部门应联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培训方案,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对市、县、乡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争取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全省的培训工作。
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和评估反馈。各地财政部门应抓紧做好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新旧会计账目的转换等工作,确保新制度于2016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做到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平稳运行,预算执行等各类报表按规定时限报出。同时,还应做好新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三是加强财政部门内部协调配合。新制度增加了大量资产负债的核算内容,对财政部门而言是一件新事,更是一件大事、难事。起好步、开好头很关键,只有把基础性工作做扎实,今后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才能更牢固。为此,需要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资产和债务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内部相关会计资料传递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及时传递资料,确保各项资产负债及时准确核算反映。
四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依法理财的高度重新审视和认识总预算会计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打造一只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总预算会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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