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二字〔1995〕2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本文自2015年2月16日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其评估增值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财政部
1995年7月5日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