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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2013-12-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会〔2013〕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规定,我部对《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pdf
  财  政  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 
  三、科学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六、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科学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科学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成本费用类辅助核算会计科目,对单位内部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八、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科学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财政部印发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 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短期投资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20102     财政授权支付 
  6 1211 应收票据 
  7 1212 应收账款 
  8 1213 预付账款 
  9 1215 其他应收款 
  10 1301 库存材料 
  11 1302 科技产品 
  12 1401 长期投资 
  13 1501 固定资产 
  14 1502 累计折旧 
  15 1511 在建工程 
  16 1601 无形资产 
  17 1602 累计摊销 
  18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负债类 
  19 2001 短期借款 
  20 2101 应缴税费 
  21 2102 应缴国库款 
  22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23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4 2301 应付票据 
  25 2302 应付账款 
  26 2303 预收账款 
  27 2305 其他应付款 
  28 2401 长期借款 
  29 2402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30 3001 事业基金 
  31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10101     长期投资 
  310102     固定资产 
  310103     在建工程 
  310104     无形资产 
  32 3201 专用基金 
  320101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320102 职工福利基金 
  320103 其他专用基金 
  33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101     基本支出结转 
  330102     项目支出结转 
  34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5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6 3402 事业结余 
  37 3403 经营结余 
  38 3404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39 4001 财政补助收入 
  40 4101 科研收入 
  41 4102 非科研收入 
  410201     技术收入 
  410202     学术活动收入 
  410203     科普活动收入 
  410204     试制产品收入 
  410205     教学活动收入 
  42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43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4 4401 经营收入 
  45 450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46 5001 科研支出 
  47 5002 非科研支出 
  500201     技术支出 
  500202     学术活动支出 
  500203     科普活动支出 
  500204     试制产品支出 
  500205     教学活动支出 
  48 5003 支撑业务支出 
  49 5004 行政管理支出 
  50 5006 后勤保障支出 
  51 5007 离退休支出 
  52 5101 上缴上级支出 
  53 52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54 5301 经营支出 
  55 5401 其他支出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六)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31 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 号)同时废止。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制度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同于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本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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