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
通知指出,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