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吉林省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24号,下称通知),将该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作出调整如下,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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