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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普通发票简并统一方案 厦门地税提出贯彻意见

2010-04-23 文章来源:章建良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以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促使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为更好地贯彻国税发〔2009〕142号文的要求,厦门市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意见》(厦地税发〔2010〕46号,下称意见),明确了具体事项。

  意见提到,简并后发票票样的设置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照开票人的不同又分为纳税人自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定额发票》;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继续保留。

  简并后发票的适用范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纳税人没有自开票资格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为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建筑安装业务,纳税人没有自开票资格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销售不动产业务,纳税人无法正常开具发票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娱乐、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照相等业务,版面设置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电脑版发票,适用于除上述四种外的应纳营业税业务;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无法开具发票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佰元版发票,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从事除上述四种外的应纳营业税业务时开具。按照涉及业务的营业税率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适用于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第二种适用于营业税税率为5%的服务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小额定额发票,版面设置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从事除上述四种外的应纳营业税业务时开具。按照涉及业务的营业税率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适用于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第二种适用于营业税税率为5%的服务业。

  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为: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30日以前)

  市局主要负责网上开票应用软件、相应征管应用软件需求的修改及完善,制定发票票样,安排新版发票印刷等工作。

  信息分局主要负责征管系统的升级改造,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网上开票纳税人及其管理员的操作培训等工作。

  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按照工作时间表的安排,积极做好发票简并和全行业推广网上开票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市局对纳税人进行网上开票的操作培训,并做好日常辅导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沟通,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

  (二)实施、过渡阶段(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新版发票开始销售,开始实施发票简并统一工作;开票软件基本修改完毕,各行业开始推行网上开票工作。在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

  (三)完成阶段(2011年1月)

  2011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行业实行网上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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