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地税局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25号,下称通知),对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山东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地税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1号),明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纳税。因此,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