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10]22号,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确定该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将该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为:游艺5%、音乐茶座(包括酒吧)5%、台球、保龄球5%、网吧10%、高尔夫球10%;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15%。
该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该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