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共征收个体集贸市场税收1007.27亿元,比2004年增长13.04%.其中,国税系统征收税款371.69亿元,同比增长13.4%;地税系统征收税款635.58亿元,同比增长12.9%.
2005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中央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要求,在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完善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规范了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实现了个体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鼓励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各级税务机关妥善处理落实政策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精心组织,科学认定,狠抓落实。各地在普遍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办理免税事宜、免收相关工本费。同时,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在积极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2005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了个体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各地完善了定额核定程序,大力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积极推进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强化日常管理。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山东、福建、内蒙古、广东、江苏等10个省、区、市国税局全面推行了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山东等省地税局也在积极使用和推广计算机核定定额。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定额核定的质量,而且促进了个体税收收入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