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前,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话题已备受关注。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尤尼泰总裁蓝逢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进一步提高,同时从公平税负出发,也应进一步完善税制,降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给自由职业者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记者采访了几位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士,他们均认为与税负不断降低的工薪阶层相比,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由职业者的税负过重,希望国家能降低他们的税负。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税负差距大
“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已从最初的800元提高到3500元,提高了3倍多,税负大大降低,甚至很多人都不缴个人所得税了。可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制多年未变,像我这样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太重,太不公平了。希望国家在不断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的同时,也能降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独立从事网页、版面设计服务的李明说。
李明介绍,因为自己个性强,不喜欢受拘束,10多年前就成为自由职业者,专门为客户提供网页、版面设计服务。“我是真正的自由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机构,没有开办自己的公司,有业务就做。所有收入来源于设计服务,收入很不均衡,有的月份多,有的月份少。”李明说。
说起自己缴纳的税收,李明很有怨气。“很多人认为像我这样的自由职业者不用纳税,其实我比在公司工作的从事同样工作、收入差不多的人纳的税要多!”李明不平地说。
李明介绍,他取得的收入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每次取得的收入超过800元,付款单位就会扣税。如果付款单位要求我提供发票,我还得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仅手续麻烦,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就会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税负更重。
有关税收专家分析,李明说的是实情。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费用,按20%的税率纳税。对于一次性所得畸高的,还要加成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而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时,可以扣除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再减去3500元的法定费用,剩余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最低3%,最高45%。
假定李明某月提供了3项设计服务,每项服务收费2000元,而且均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每一项服务收入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三项服务共计纳税720元。如果付款单位需要李明开具发票,则李明至少还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如果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则需要缴纳3.3%的增值税及附加,这样一来,税负会更重。
再假定供职于一家设计公司的员工王某,每月工资同样为6000元,可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为15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500-3500)=1000元,应纳个税300元。
两相比较,同样为6000元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2倍多。如果再考虑劳务服务可能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劳务服务承担的税负会更重。况且,提供独立劳务的个人,没有单位替其缴纳“三险一金”,需要自己从税后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可支配的收入更少。
税负差异是如何产生的呢?主要原因是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扣除800元或者20%的费用,而工资、薪金所得既可以扣除“三险一金”,还可以扣除3500元的法定费用。只有每月劳务报酬所得达到25000元左右时,按20%计算的扣除费用才有可能与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费用持平。但是,每月能取得25000元以上劳务收入的自由职业者所占比例不大,而且即使达到这个数目,又面临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窘境,税负更重。
当这种现象在同一家企业出现时,反差就更加明显了。
比如甲和乙到某企业应聘,甲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为正式员工,从事管理工作,可按月领取稳定的薪水;乙跟该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企业根据乙的业务量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假设他们某一个月的收入都是35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甲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却要缴纳56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缴。显然,乙的工作强度比甲要大,辛辛苦苦挣的钱却比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多!二者的区别只是工作合同性质有所区别。
李明无奈地说,当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较低时,比如1600元、2000元时,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承担的税负还差距不大。随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以后还可能提的更高,二者的差距就越来越大了。
税负偏重已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关注
劳务报酬所得税负较重的现象早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2012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线与网友访谈时,网友悠悠儿说:肖局长,我们是薪资来源于劳务报酬的人员,国家去年就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访谈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访谈时未回答的问题作了后续解答。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解答如下:
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国家税务总局至少已经承认“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并且指出要“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这是一种进步。
有关人士认为,在当代开放的社会中,自由职业群体的人员数量已经很庞大,而且有明显的增长趋势。根据《韦氏大词典》的定义,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因此,从广义上讲,只要从事某种职业而不受雇于任何机构的个人,都可以称为自由职业者。比如律师、艺人、作家、家政服务员、广告中介、直销人员、摄影师和各类顾问等等。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只要取得上述所得,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税制逐步得到调整
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自由职业者情况很复杂,收入情况差异也很大,有的收入较高,属于高收入者;大部分收入较低,属于中、低收入阶层。近年来,虽然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规定没有修改,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政策调整,减轻了证券经纪人、保险营销人员等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
201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该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四方张春喜认为,该公告首次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包含展业成本及其所占比例,并规定不对展业成本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证券经纪人获得了与保险营销员同样的税收待遇,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减轻。
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会调整证券经纪人佣金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解释是: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其实早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展业成本,余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没有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下,通过税收政策的局部调整,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取得的劳务报酬大幅降低了税负,这为降低其他类似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提供了一种思路。
有关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各阶层个人所得税税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必须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如果目前由于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不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应针对税负不公平的突出现象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比如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要降低其税负,最简单的办法是提高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降低适用税率。既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不断提高,适用税率可以调整,劳务报酬所得为什么不能如此处理呢?
适当降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可以为自由职业者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拓展就业渠道,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公平税负,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