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达公司是一家代表当地政府专门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它采用一路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筹集新的建设资金,公司决定将其经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通达公司的经营权(收费)对外转让。通达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经营管理着价值2.5亿元的高速公路。该路段的经营期限为25年,已经营5年,通达公司把高速公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现畅达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对外转让经营(收费)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的规定,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规定。因此,畅达公司的上述转让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其收取的20年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每年应纳营业税:1500×5%=7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5×10%=7.5(万元)。由于该路段的所有权仍归畅达公司所有,因此当年应计提折旧1000万元,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1500-1000-82.5)×33%=137.78(万元),该业务每年的总税负为137.78+75+7.5=220.28万元(此处不考虑应花税等),20年总税负的绝对值为4405.6万元,折算成现值为11.4699×220.28=2526.59万元(折现率按6%计算)。
畅达公司如果不是通过转让经营(收费)权的方式,而是直接转让其持有的通达公司的全部股权,合同约定股权只对公路资产而言,其他资产、负债和权益仍由畅达公司承担,且转让后的公司其经营(收费)权仍为20年,经营到期后该公路资产的所有权(由其直接)无偿归还给国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的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收费权一般地区最长为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最长不超过30年,收费期满后在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和标准达到取得收费权益时核定标准的前提下无偿归还给国家,其他条件不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及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明确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二、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畅达公司这一转让股权的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转让行为应承担的所得税为(30000-25000)×33%=16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这也就是畅达公司转让通达公司股权行为承担的全部税负。两相比较不难发现畅达公司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为公司带来876.59(2526.59-1650)万元的节税效益(现值),而对于受让方来说,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也不增加任何税收负担。因此,该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大增加。
从上面的讨论过程中不难看出,企业在转让公路经营(收费)权的过程中究竟采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其他条件都一样,单从这一行为所承担的税负来分析,决定因素有两个,一是经营期限,二是折现率。仍按上例,若出让资产的经营期限延长为25年,其他条件均不变,则转让股权的方式所承担的税负不变仍为1650万元,而采用转让经营权方式每年所承担的税负为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所得税44.22万元,25年税负现值为1408.99(110.22×12.7834)万元,转让经营权比转让股权所承担的税负轻241.01万元(现值);同理,折现率的降低也将使节税效益发生变化。因此在方案的选择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转让公路资产经营期限的长短、企业的直接税负、当时的其他各种因素和环境,而且还要注意未来的金融政策和利率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使筹划方案真正具有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