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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业务分离可节税

2006-03-07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为180万元。
  如果按照这个方案,那么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
  200×3%=6(万元)。
  在签署安装合同时,该安装企业接受了一个税务专家的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离。即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而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从而收取安装费20万元。在这样的操作程序下,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3%=0.6(万元)。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由原来的6万元下降至现在的6000元。
  筹划点评: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根据这条规定,建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的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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