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具体条件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例】甲地某粮食企业有一栋近千平方米的闲置楼房,其结构和所处的地理位置适合于饮食服务业的开发和利用。因此,该企业拟与他人合作创办一家集餐饮、住宿、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性旅社。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甲地的发展目标是建成国际化水电旅游城市,并且军队企业较多,有大量的军人家属。因此,只要能使随军家属从业人数达到规定的比例,该旅社就能获得税收优惠。
如果按政策比例向军人家属倾斜,这家新创办的旅社即可获得免税三年的免税优惠,又可获得“拥军”的美名,可谓一举两得。在操作中,该旅社招聘人员时应该注意: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工作,并且要按现行韵规定进行严格的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其免税优惠政策。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时,最好委托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帮助其严格把关,以免得不偿失。
假如该企业在2002年投资入股的餐饮服务业所核定的从业总人数为30人。那么,要想获得税收优惠,上岗就业的随军家属人数则不应少于18人。根据其对餐饮、住宿、旅游的投资规模预测,该旅社2002年全年经营收入为200万元,那么,该旅社可获得营业税优惠减免10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1万元。如果该旅社在2003、2004年两年间的营业收入均与2001年相等,那么,该旅社从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计可获免税优惠33万多元。这与招聘普通职工相比,税收优惠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