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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筹划——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

2006-02-2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案例:夜莺歌舞厅某月收取门票费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饮料费40000元。舞厅税率为20%。

  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20%=20000(元)

  如果对该歌舞厅进行税收筹划:将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烟酒、饮料等日杂小卖部,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这样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转为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算纳税。

  小卖部应纳增值税=40000÷(1+4%)×4%=1538.46(元)

  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000+30000+10000)×20%=12000(元)

  节税额为:20000-1538.46-12000=646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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