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地税局对进出口贸易企业进行日常征收检查,发现多家企业未就对外支付佣金申报营业税或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从而被补缴了税款。为此,纳税人有必要了解对外支付佣金缴纳营业税的政策,以规避涉税风险。
所谓对外支付的佣金,是指进出口贸易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作为卖方或者买方支付给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的服务报酬(不包括商业折扣、回扣等其他性质的对外支付)。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都对对外支付佣金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这里明确了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中,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通知列举了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凡不在该范围内的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进出口贸易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对外支付佣金营业税缴纳方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三种:一是如果境外中间商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由其自行申报纳税。二是如果境外中间商未设经营机构而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三是如果境外中间商在境内既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代理人的,由直接支付佣金者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