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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11-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1年11月30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2号公告,以下简称62号公告)。
  新规定新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曾针对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征税问题下发过《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两个文件,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的单位在经营饮食业务同时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这些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对外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的,则征收增值税。
  本次发布的62号公告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62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相关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62号公告规定的缴纳增值税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销售食品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上述纳税人中的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取得的食品销售收入还单独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具体标准遵循各省级国税局的规定,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对新规中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细读62号公告,其关键点在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现场"比较好理解,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现场即指其直接从事经营的场所,如大堂、餐厅或室外就餐场所等。而"消费"的概念,原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现按照62号公告所要表达的意思,则与平时的概念有所区别,消费仅指这一过程中那些吃掉了、用掉了或分享过的食品。
  综合上述词义,"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意思就是宾馆、酒店、餐厅、饭店等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销售的,顾客购买后不在该出售的经营场所食用或饮用的食物、饮品(烟草除外)。
  是否同时提供服务是主要划分标准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同一纳税人在经营行为中,既提供应税劳务又销售货物的兼营行为,该如何划分两种收入分别征税呢?笔者认为,销售食品时是否同时提供饮食场所等服务是划分餐饮收入和销售食品收入的主要标准。
  按税法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因此,在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饮食场所服务的同时涉及销售食品,该项收入都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就其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某项业务发生时,纳税人未提供服务,仅是转让了食品,则为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应征收增值税。
  同时,按照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有上述兼营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服务行为的营业额和食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住宿、饮食服务的营业额。
  在税收实务中,如某顾客购买了一份快餐,在经营场所吃了一部分后其余的带走,该行为应视为纳税人对该份快餐提供了餐饮服务,而不能机械的分成两部分,对已经消费部分的收入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对该份快餐中带离现场部分的收入征收增值税。从消费习惯、经营惯例、核算原则等常理来分析,62号公告所称的应征增值税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收入",最少应以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平时的销售计量单位为限,如一盒月饼,一套快餐、一只烤鸭、一份烧卤熟制食品等,至于顾客购买的一个计量单位中已食用消费了一部分的剩余零散打包食品理当不在此列。
  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从2012年开始,宾馆、酒店等旅店业的企业,逢节日对外销售月饼等食品时,对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在账簿上单独记账,依法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内设的餐饮部,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餐饮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从事专业的外卖送餐业务,以及已经设立了附设门市部等机构对外销售食品的纳税人来说,其账务和纳税事项比较好处理,只需就其已单独记账的销售食品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对于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业企业,则应对取得的非餐饮服务场所消费的食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单独记账,分别申报纳税。
  62号公告的出台对各地税务机关也提出了新的征管要求。就旅店业而言,从事单独销售月饼等食品业务的都是大中型宾馆、酒店,这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比较健全,有些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征管,62号公告施行以后,税务机关主要是督促原来与国税没有征纳关系,但又发生了销售食品应税行为的旅店业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的税务登记,同时辅导纳税人将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分别记账和申报纳税。而对于饮食业特别是微小饮食企业和个体饮食户,这类纳税人本来就账务不健全或没有建账,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要求这些纳税人对取得的销售食品收入单独记账显然不太现实,因此,建议本着既方便纳税人又适应实际税收征管的原则,由各省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制定科学的、具体的征管办法。
解读国税总局2011年第62号公告
  2011年11月24日,国税总局发布了第62号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该公告内容简洁,但也正是因为内容简洁,才感觉不容易把握。尚未执行,已然众说纷纭,戏说者有之,正解者有之……本人试从以下五个方面谈一点自己对62号公告的粗浅理解: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按照其行业划分,本来明确属于营业税税目之服务业子目范围,但随着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出现了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关系不十分紧密的兼营本店甚至本地特色产品的货物销售业务(延伸服务),这就明显触及了增值税货物销售的范围。对这部分业务,实务中地税机关根据行业划分,主张征收营业税;国税机关根据销售对象力主征收增值税。牵来扯去,争的不可开交,只好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裁决。总局不胜其烦,痛下狠手,决心彻底解决——62号公告应运而生。但意料之外,麻烦也接踵而至。
  二、食品与商品
  旅店业(旅馆)饮食业(饭店),特别是坐落在旅游城市或旅游景区的,大都兼营本店特色菜肴、糕点,为顾客应急的烟酒、水、饮料,具有本地特色的时令水果、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等。这些都属于商品(货物)销售的范畴。62号公告中所涉及的政策特别指出只针对食品,但对食品却没有单独界定,在税收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对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那么,不属于食品的其他商品仍应延续原来的税收政策。
  三、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
  两者如何区分,应理性考虑,从立法目的来考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是一种准立法)。
  个人观点:凡消费者购买的,旅店业和饮食业餐饮部门现场制作的“食品”,不论吃完还是打包(含用方便袋、方便盒等简易包装)甚至外(送)卖(含宅急送等形式)的当场即食食品,应统统归结为现场消费;而经过特别制作(非现场制作)、特别包装,标注有保质期的,已经形成规模化运作的,专门用于对外销售的非用于当场即食的食品,可归结为非现场消费。而不应拘泥于店内吃还是店外吃;当场吃还是打包带走;是全部吃完还是吃一半带一半……等表面形式。
  四、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62号公告中所称“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五、3%与5%
  选择做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按照征收率3%,选择做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两者税率相差2%,如何抉择,纳税人心态摆正,一般情况应该能够做到正确划分。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及稽查中应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允许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经营情况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税务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进行了不公正的划分,否则不应对纳税人账面已经划定的结果进行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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