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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03-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7〕4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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