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12-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税函〔1998〕74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