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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0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1〕15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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