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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