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03-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9〕4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本法规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项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