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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06-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1994〕10号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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