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4〕10号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