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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6-05-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6〕48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6〕2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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