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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02-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1998〕8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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