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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

2012-11-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doc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2月7日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符合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可享受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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