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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11-08-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11〕6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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