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0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本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