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3-01-27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3〕9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重组的总体要求,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在完成境外上市后,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在境内发起设立了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股份”),联通股份发行A股上市后,再将联通股份募集的资金转回联通集团,由联通集团投入其全资控股的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此次重组上市是国家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建立电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联通股份发行前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联通股份公开发行A股募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联通集团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四、因联通股份溢价发行而使联通集团按持股比例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五、联通股份募集资金转回联通集团再投入联通新时空时,免征联通新时空新增加资本金的印花税。
  六、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