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油函〔1994〕1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