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02-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0〕7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自2014年10月23日起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取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述行为的认定,由投资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附件: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要求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发生的股权转让需要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的,必须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人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被投资公司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股权出资的数量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同时应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投资人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室或者董事会关于股权出资的决议报告。
  三、股权出资的协议。
  四、相关的验资报告和股权评估报告。
  五、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六、投资人、被投资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相关的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证明文件和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