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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0-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0月27日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同时,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一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其中,对于集中交易过户业务扣缴的印花税,税务总局2008年印发的《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中明确,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扣收税款的金额,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以视同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上述规定执行后,较好地方便了投资人在办理交易业务的同时取得完税情况的证明。
  对于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一直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资人办理相关业务及其涉税事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决定对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开具工作,参照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相关方式办理。
  二、《公告》出台的制度依据是什么?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但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以不再开具该缴款书,纳税人如果仍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如何知晓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
  依据《公告》的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纳税人通过交割单、确认书上注明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可以清楚地了解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四、纳税人如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交割单或确认书后,仍然需要再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五、《公告》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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