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6〕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何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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