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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工指引V2.0

2023-12-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们根据部分现场检查、督导案例,整理归纳了有关研发人工的归集指引分享给大家,未来也会根据新的案例情况迭代。
  V2.0:本次更新内容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相关内容,对上一版本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归集范围
  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认定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
  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
  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工时统计
  根据项目的需求分配相应部门及专业特长的研发人员,各研发子部门主管负责部门内具体项目人员的安排。
  建立自下而上的研发人员工时登记汇报制度,要求研发人员以邮件、纸质文件的形式,每月将逐日登记的工时情况提交至部门主管。每月月末部门主管根据员工的每日登记的出勤情况、项目安排情况以及各个项目工作量情况,将上述信息汇总形成员工工时登记表,该表中详细列明了当月该研发部门所参与的各项目名称及编号、部门内各个研发人员在各项目中所耗费的工时。员工工时登记表提交至财务部门后,财务人员根据该表将各研发部门人工成本分摊至相应的研发项目等。 
  特殊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除具有明显技术背景且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外,不建议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针对需要计入研发费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按照前述工时登记汇报制度的要求,对研发工时进行登记。承担研发活动以外的其他工时计入管理费用。针对同时担任母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可以根据其在不同主体的具体职责,分别全额计入各主体的研发费用或管理费用。
  研发公共人员——研发公共人员(如项目管理组成员),考虑到其承担的实际工作内容主要为一些事务性工作,实务中很难按照研发项目人员的要求对其工时进行登记,也可按照各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相应薪酬。
  非全时研发人员——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发行人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应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薪酬准确、合理分摊计入研发支出。
  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应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调节研发投入指标的情形。
  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关注事项
  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对于研发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尤其是最近一年存在异常增长(包括临时招募、从其他部门调岗等)、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较高、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发行人研发活动不匹配等情形,应重点关注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占比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研发人员学历、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等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研发人员普遍任职年限较短的,应关注原因及对发行人研发能力的影响;
  研发人员主要由非全时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应关注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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