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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租税协议万事俱备只待签署 信息交换将严守“四不”

2014-11-10 文章来源: 张国仁 信息提供:台湾工商时报 浏览次数:

  两岸租税协议万事俱备,只待签署。但是,因涉及租税信息交换机制,很多台商备感疑虑。两岸主管官员都保证「四不原则」,只会接受具体个案的租税信息查询与交换,希望企业去除疑惧,支持两岸政府尽快完成签署。

  东吴大学11月6日在台北举行「两岸租税协议高阶论坛」,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办。两岸税务主管官员都莅会,针对台商质疑很深的税务信息交换问题,特别说明。
  论坛主持人勤业众信税务部营运长张丰淦请教两岸官员:「假如一家台商公司在大陆被查,陆方税务机关向台方要资料,纳税人何时会知道此项讯息?假如该纳税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免税天堂,或者是台湾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OBU)有账户,会否被提供这类信息?」
  大陆国家税务总局港澳台办公室处长付瑶说,租税协议的目的在于解决双方间纳税义务人双重课税问题,信息交换不应该成为两岸签署租税协议的障碍。
  她说,中国已与101个国家或地区包括维京等签署租税协议或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但多数迄今没有具体案例,对于信息交换,也无所谓事先通知规定。
  大陆正逐步与G20、OECD成员国等建立自动信息交换管道,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已与巴拿马、维京、开曼、根西、泽西及百慕达等1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付瑶表示,全球都在打压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受此国际压力影响,必须提供信息,信息交换不仅是两岸租税协议才做的事,不应该成为两岸签署协议的障碍。
  大陆对信息交换的执行,她强调,不会溯及既往,仅涉及协议生效后的所得信息;不作税务外用途、不作刑事起诉的证据,仅供税收方面的核定、征收及执行所得税使用,而且主要就是对具体个案的请求提供信息。
  中国台湾财政部国际财政司副司长李雅晶说,我方对于信息交换的请求,将落实「四不原则:不是具体个案不提供(也不包括第三地信息)、不作刑事起诉、不作税务外用途及不溯及既往」,一定依协议规范审查。
  在我国已签署的27国租税协议中,8年来只有19件具体个案要求信息交换,经财政部审核后13件符合规定,其余不是拒绝就是要请求方补充完备信息。
  她认为,两岸的协议限缩信息交换适用对象及范围,台商在调整投资架构及交易模式后,反可在其保护伞下享有「1减2增3获利」综效及减免税优惠。

两岸签署租税协议对台商1减2增3获利综效
项目
纲要
内容
1
减轻人民及企业所得税负
在平等互惠原则下,经由相互减免税方式,消除两岸双重课税,减轻税负
2
增加台商在大陆竞争力
提供永久减免税措施,减少关系企业移转订价查核风险,增加税负确定性
增加台湾投资环境吸引力
营造台湾永久低税负环境,吸引资金来台投资布局,带动经济成长
3获利
人民、企业及政府三方获利
提高台商所得,创造台湾就业,促进经济成长,增裕国库税收,回馈建设台湾,全民获利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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