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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反映问题整改及答复情况的公示(第二批)

2014-06-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6

2013年12月02日   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即查即改、立说立行的要求,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已落实和明确的问题公示如下:
  问题1:纳税人缴纳车购税排队等待时间较长;总局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免税车辆图册的周期长,不便于基层执行。
  答复:为进一步改进车购税办税服务,解决当前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7月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车购税工作会议,决定对车购税管理进行以下改革:一是改革纳税申报方式。改变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税的单一方式,逐步推进以车辆经销商网络代办为主,委托代征、自助办税、办税服务厅办税为辅的多种申报缴税方式,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的选择。二是改革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制度。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导入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出厂价格信息自动采集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实时下发,该制度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是改革免税图册管理制度。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中13种专用车辆的内外观图片,纳税人购买上述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车购税免税,大大缩短了办税时间。
  问题2:建议给予老工业基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
  答复: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必须建立完整的抵扣链条。针对部分地区出台区域性优惠政策,将产生跨区域经营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风险。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增值税税负随着产品的流转而变化,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为避免不同地区货物和劳务税税负不均,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增值税不宜实行区域性的差别政策。
  问题3: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在境外被其母公司吸收合并,造成居民企业股东变更,是否应认定为股权转让进行征税?
  答复: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在境外被其母公司吸收合并,造成居民企业股东发生变更,其经济行为实质是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其境外母公司)。该行为为直接股权转让,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4:建议总局明确异地投保交强险已缴纳车船税的,在车辆登记地不重复缴税。
  答复:2013年7月26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明确了相关政策,以避免各地税务机关重复征收车船税。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问题5:立项较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商品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什么需要分别核算增值额?
  答复:保障性住房属于普通住宅且有免税政策,为便于落实保障房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问题6: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来将该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格以投资入股形式与另一公司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土地使用权随之变更至新公司名下。新公司在缴纳房产税时,是以原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产原值,还是以该土地的评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答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新企业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评估价值入账,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土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7:建议根据房地产项目利润率高低确定相应程度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答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2010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了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下限。各地可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房地产项目利润率高低或其他适用的指标,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问题8:企业承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承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应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9:税务机关要在90天内对涉税信息复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清算审核手续,难度大、风险高,且征纳主体责任难于分清,建议将清算审核改为备案制,改变清算审核工作被动局面。
  答复:现行政策未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具体期限,但规定了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要求纳税人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申报表,办理相关清算手续。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不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问题10: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的准予抵扣。建议下放审批权,授权省级税务机关认证、稽核比对,总局进行事后监督。
  答复:目前,税务总局逾期稽核系统为总局一级集中部署,与总局防伪税控逾期认证系统建立了“一对一”的接口。对认证相符的逾期抵扣联发票数据,通过该接口采集到总局逾期稽核系统中与总局稽核系统中待比对存根联发票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如果授权省级税务机关认证逾期发票,需要在全国36个省(区、市)部署防伪税控逾期认证系统,并与总局逾期稽核系统建立“一对多”的接口,同时各地还需配备相应的人员及设备,对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不多的省市将造成资源浪费。因此,不宜授权省级税务机关认证、稽核比对。
  问题11:建议总局建立异地缴纳车船税车辆信息上传和下发机制,方便各地及时掌握车船税缴税信息。
  答复:税务总局正在推广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平台车船税管理子系统,逐步建立异地缴纳车船税信息上传和下发机制。各地可利用该系统将本地区代收代缴外地车辆车船税的信息上传至税源监控平台,总局对数据进行清分后,将异地缴纳车船税信息发送给车辆登记地,以便各地对异地投保车辆的缴税信息进行比对。目前,该系统正在积极推广中。
  问题12:建议组建“营改增”政策专家团队,应对“营改增”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中的政策热点、难点问题。
  答复:今年,税务总局已组建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专家团队,对12366北京呼叫中心提供后台业务支持,其中包括“营改增”业务专家。各地在“营改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可向12366北京呼叫中心反映和咨询。
  问题13:建议整合内外网纳税服务资源,按照网上办税统一受理、分省处理的运行模式,构建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
  答复:目前正在试点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中已经设置了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金税三期工程全国推广到位后,可以实现网上办税统一受理、分级处理。
  问题14:建议总局做好“营改增”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的衔接,统一金税三期与原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
  答复:税务总局高度关注“营改增”与金税三期工程上线的衔接问题,目前重庆、山东、山西等金税三期工程试点地区已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税务总局2013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已经统一了金税三期与原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
  问题15:新出台的政策应尽快在网站上给予税收解释。
  答复:税务总局建立了规范性文件“三同步”机制,总局出台税收政策、管理措施,均要求文件制发与宣传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目前,总局文件解读全部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税收政策解读”栏目予以发布。
  问题16:建议整合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内部财务审计三类报表,减轻基层负担。
  答复:税务总局从表格设计、报表任务安排、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对三类报表的整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改进。8月底完成了三类报表按统一软件工具的设计和修改工作,实现了统一填报功能,并对各省税务机关开展了培训。下一步,总局将进一步完善报表格式、缩减基层上报报表数据量,尽可能地减轻基层负担。
  问题17:建议在“国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软件中增加查询功能,使省局、市局能够查询下属单位非税收入的缴款笔数、缴款金额等信息。
  答复:税务总局已根据基层的需求,对“国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软件进行了升级。目前软件综合查询功能已开发完毕,正在进行测试,今年年底前可正式上线运行。
  问题18:建议对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答复:税务总局已完成对全国省级税务机关视频会议系统的升级改造,省以下视频会议系统请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改造。
  问题19:建议对信息技术的关键设备(如服务器等)安排备份设备。
  答复:在前期“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税务总局已为各省增配了小型机设备,解决了核心业务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问题。目前,总局正在进一步规划,以解决各地存储等关键设备不足的问题。对于PC服务器等其他设备,按照统筹规划、分级采购的原则,请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采购。
  问题20:富士施乐激光打印机随机附带的耗材使用性能差,打印页数不多,之后单独购买的耗材价格非常贵。建议总局在提采购需求时明确耗材的规格为市场标配的耗材。
  答复:针对反映的问题,税务总局与富士施乐公司进行了约谈,公司出具了书面文件证明其随机耗材是按照市场标准配置执行的。为降低单独购买打印机耗材的价格,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权限,建议有关部门或自行对打印机耗材配置提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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