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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旧版本之争

2013-12-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13年11月25日 税总函〔2013〕6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认为,这个文件涉及近年实务届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885-2010已经代替 GB/T 14885-1994,也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已经出了新的2010版本,该版本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发布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是这一新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不能自然代替财税【2009】113号文所称旧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税收中仍需要引用旧版。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标准将固定资产门类由10个调减为6个,同时将门类代码增加到固定资产代码中。原代码中中类和小类的代码长度由1位改为2位。新标准对固定资产类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改。
  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如果从增值税原理上来讲,划入新标准的槽、池、罐、塔、井等是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的。但是必须提请您关注的是,财税【2009】113号出台时执行的是旧标准,新标准已出台,而抵扣政策并未同时更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发布更新文件就此做出新的规范。税总函〔2013〕642号恰恰也说明仍需引用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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