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6月15日电---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境内外汇贷款可用作境外放款,帮助"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融资难的问题.
外管局的一位官员称,相较旧的规定,仅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新规更加便利,可以直接将境内外汇贷款用作境外放款.
"但在总的额度规模上还是会有所控制的."该位官员称.因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
这是多家部委发布"新36条实施细则"后,外管局对其相关领域的具体落实.新规自7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还简化了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同时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通知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