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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加工方式选择的消费税筹划

2013-05-20 文章来源:蔡昌 信息提供: 财会信报 浏览次数: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产品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大量成本费用的核算,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产品加工方式的选择: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按同类货物的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通常情况下,在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同时,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将消费税作为扣除项目,进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灵翔卷烟厂是一家卷烟生产企业。2010年11月2日接到一笔4000万元甲类卷烟的生产订单这批产品,对此,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
  (1)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
  (2)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
  (3)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
  三个方案,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
  分析如下:
  方案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原材料(烟叶)购入价格500万元,   加工成本、分摊费用340万元,售价4 000万元(含消费税价),生产0.2万箱。
  灵翔卷烟厂应缴消费税:
  4 000×56%+0.2×150=2 270(万元)
  灵翔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4 000-500-340-2 270)×25% =222.5(万元)
  税后利润:
  890-222.5=667.5(万元)
  方案二,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烟叶成本不变,委托加工费用340万元。红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4000万元。
  受托加工卷烟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340+0.2×150)÷(1-56%)] ×56% =1 107.27(万元)
  灵翔卷烟厂收回卷烟直接销售时不需再缴纳消费税。
  灵翔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4 000-500-340-1107.27)×25% =513.18(万元)
  税后利润:
  2 052.73-513.18 =1 539.55(万元)
  方案三,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在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委托加工原料(烟叶)价格500万元,双方协议加工费17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70万元,卷烟售价4 000万元(含消费税价)。
  受托加工烟丝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170)÷(1-30%)] ×30% =287.14(万元)
  灵翔卷烟厂销售卷烟时应缴消费税:
  4 000×56%+0.2×150-287.14=1 982.86(万元)
  灵翔卷烟厂应缴企业所得税:
  (4 000-500-170-287.14-170-1 982.86)×25%=222.5(万元)
  税后利润:
  890-222.5=667.5(万元)
  从计算比较可以看出,在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完全的委托加工(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1 162.73万元。尽管多缴了290.68万元企业所得税,但总体上,使企业多获得税后利润872.05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小,税负最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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