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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04-09-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4〕107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 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条款废止] 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根据注释中“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200#、190#“溶剂油”虽未列入两大集团生产和供应计划,但是其辛烷值分别为42、33,均小于50,因此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注释中“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的规定,联孚石化公司生产的“液蜡油”是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虽然其倾点达不到柴油的质量标准-50号至30号,但是也属于柴油的征税范围。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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