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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2008-02-2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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