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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公告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本公告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自2016年10月19日起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30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税目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制定本《公告》。
  一、由于“酒及酒精”税目中“酒精”子目取消,《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了申报表及其附表中“酒精”有关栏次和内容。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缩小“摩托车”税目征收范围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的需要,《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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