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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2013-12-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关税〔2013〕79号
 
海关总署: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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