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2012-09-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8日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