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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4-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总办发〔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一)提升站位,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准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方针和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工作要求,自觉把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放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中去统筹把握和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房地产差别化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着力推进房地产交易税收共治。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多方力量汇合联动,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又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有关政策。
  二、坚决落实差别化政策
  (三)落实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居民自住和改善性需求。要充分利用房地产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做好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的核实工作,确保家庭唯一住房等自住性改善性需求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实。
  (四)落实区分住房持有年限的差别税收政策,抑制投机炒作。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保存的历史数据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比对交易住房契税完税证明开具时间或产权登记时间,严格核实个人住房持有年限,确保区分个人住房持有年限和住房类型的差别化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五)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强政策宣传,规范减免税备案管理,确保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获得减免税优惠。
  三、积极优化纳税服务
  (六)创新服务方式,疏通办税“堵点”。坚决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创新房地产交易纳税服务方式,落实资料预核、预约办税、延时服务等措施,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
  时间。
  (七)拓展办·税渠道,消除办税“痛点”。大力推广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探索实行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办税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
  (八)优化办税流程,解决办税“难点"。积极开展房地产交易业务流程与办税流程的整合和优化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探索实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的跨部门协同办理,解决纳税人办税、办证多头跑的问题。
  四、全面规范征收管理
  (九)密切国税地税合作,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建立国税、地税共享的房地产项目登记台账,推进分项目归集增值税发票等信息有关工作,实现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共享和各税种联动管理。
  (十)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交易管理。着力健全房地产
  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岗责体系,通过岗位分设、复核管理、痕迹管理等严格内部监管.防范伪造虚假涉税(费)凭证骗取税收优惠或购房资格等税收风险。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契税等税款。落实税收风险排查和防控制度,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后续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税务人员涉及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完善评估系统,规范计税价格管理。全面实施
  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制度,规范数据采集标准,结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做好评估系统的动态更新,有效防范阴阳合同带来的税收风险。严格评估结果管理,除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外,不得在告知纳税人核定计税价格结果前,向房地产中介机构、纳税人及其代理人透露存量房评估价格。
  (十二)开展联动监管,规范中介管理。坚决落实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主动与同级房地产及其他主管部门沟通,加快建立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联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中介机构违法办税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交易办税秩序。
  五、注重强化部门配合
  (十三)集成多部门信息,提高办税效率。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房地产管理、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实现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信息、家庭住房套数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与税务机关共享,减少信息重复录入,提高纳税申报资料复核的质量和效率,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
  (十四)及时传递征免税信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要将房地产交易征免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健全“先税后证"管控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电子信息实时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
  (十五)提供税费缴纳查询服务,配合核验购房资格。进一步推进与社保经办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提供快捷、便利的信息查询、核验渠道,及时配合做好购房资格核验所需的纳税人缴税(费)信息查询。
  (十六)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营造诚信纳税良好局面。对于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计入纳税信用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本通知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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