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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2018-10-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现予发布。
  本公告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扣分
标准

积分/扣分
规则说明



















01




0101

实名信息报送情况

 

 

5

实名信息完整、准确的,计5分;实名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不得分。

0102

涉税专业资格

 

 

5/

1.涉税专业资格包括: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该项指标可累加计分,每项涉税专业资格计5分。

0103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3

1.加入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计3分。

2.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

3.该项指标不累加计分,最高分3分。

0104

所属涉税
专业服务机构信用

 

 

10/7/3

1.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信用等级为TSC5级的,计10分;信用等级为TSC4级的,计7分;信用等级为TSC3级的,计3分;信用等级为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2.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机构信用等级计算积分。

3.同时在多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的,按其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机构计算积分。

02




0201

纳税申报代理

 

 

1/户次;
0.5
/户次;
0.1
/户次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0202

一般税务咨询

 

 

1/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3

专业税务顾问

 

 

12/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2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4

税收策划

 

 

12/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5

涉税鉴证

02050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12/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50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3/

020503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12/

02050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

3/

020505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12/

020506

其他涉税鉴证

2/

0206

纳税情况审查

 

 

12/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7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0.5/户次;
0.2
/户次;
0.1
/户次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2/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0208

其他涉税服务

 

 

1/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3




0301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10/次;
-50
/次;
-100
/

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对经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10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计扣5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0302

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0303

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0304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0305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0306

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0307

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

 

 

-10/次;
-50
/次;
-100
/

发生该情形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发生该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0308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50/次;
-100
/次;
-200
/次;
-500
/

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0309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0310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0311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0312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0313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0314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04




0401

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50/次;
-100
/次;
-200
/次;
-500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本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在个人纳税方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备注:
1.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撤出后,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2.
本表“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所述“以上”均含本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2018年11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指标》)。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个人信用指标》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记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件印发)提出,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进一步要求,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其中提到以律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其中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
  二、《个人信用指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个人信用指标》的具体指标
  《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其中,基本信息包括4项二级指标,分别是:实名信息报送情况、涉税专业资格、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执业记录包括8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中规定的8类涉税业务;不良记录包括14项二级指标,分别对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6项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增加1项——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纳税记录包括1项二级指标,即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二)个人信用积分的计分方式
  《个人信用指标》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三)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积分处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的,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三、《个人信用指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规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同项涉税业务都会获得累加计分;不良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规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情形都会扣去相应分值,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二是合理设置指标分值。执业记录的8项二级指标,设置差别化加分标准;14项不良记录中的二级指标,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次数,设置累进扣分标准。
  三是坚持优化纳税服务的导向。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只有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代理”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方能加分,引导上述业务尽量至线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四、对个人信用记录有异议怎么办?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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